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小字第23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員小字第23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張乃月
       游惠貞
被   告  李國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壹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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