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壢交簡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壢交簡字第11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15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上揭判決正本漏未附附件(附件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偵字第2476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茲更正應附加前開附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前揭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疏漏,惟不影響其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曾家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