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7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7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7791號債權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至5樓法定代理人乙○○
至5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被繼承人 李學三 之繼承系統表。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民事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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