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2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祖麟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於96年9月10日所為之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壹月」之部分應更為「貳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壹月」之部分應更正為「貳月」(此由理由欄第二項中已經載明係「延長羈押2月」可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黎惠萍法官郭惠玲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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