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992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樓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創紀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丁○○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25日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7月30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書記官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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