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7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7814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泰真強實業有限公司、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泰真強實業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以該公
司之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其姓名、地址並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及該公司之章程。
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民事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