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6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連世昌 律師
參加人台北縣中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連耀霖 律師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訴訟代理人丙○○
丁○○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2月6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書記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