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191號聲請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補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民事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