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277號債權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債務人 李進福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50,000元,及其中336,603元自民國94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智美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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