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553號上訴人丙○○上訴人乙○○(即 詹子慶 )住台北市○○區○○街○○巷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明洲 律師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梁玉芬法官楊豐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書記官殷丹妮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553號上訴人丙○○上訴人乙○○(即 詹子慶 )住台北市○○區○○街○○巷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明洲 律師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梁玉芬法官楊豐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書記官殷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