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5號上訴人 張瑜純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邦光 間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捌萬貳仟柒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肆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書記官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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