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6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6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婚字第六二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事實理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鳳山庭~B法官莊松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書記官林誠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為請求離婚事:
一、訴之聲明:㈠請准原告與被告離婚或履行夫妻同居義務。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事實及理由
㈠緣原告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三十日與被告參加海軍集團結婚(見證物一),距今
兩年餘,未有子女。八十七年七月六日原告獲軍方拔擢派任駐菲律賓副武官,在異地生活及雙方認知差距極大、嚴重缺乏互信互諒的狀況下,履有激烈爭吵,常形同水火,被告多次負氣逕自返台。原告雖始終兢兢業業於工作,仍引發上級關切,在原告及各方以和為貴,協請被告儘速返菲未果,致超過法定期限(按軍方駐外相關規定,配偶應長時隨夫留駐任所,被告於原告駐菲九個月又十九天期間,離菲十二次),加以被告於原告上級約談時,多有不利被告之負面陳述,夫妻情感決裂難收,恐將影響工作任務的情況下,原任期三年之職務,遂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五日將原告調返國內。原告一生戮力之事業,因此產生重大污點,致返國後待派閒置約達八個月之久。原告之軍人榮譽及向上意志均受被告無情打擊。㈡原告靜心審視此段婚姻,一生事業影響尚屬其次,著眼和諧之家庭互動,已因雙
方價值觀落差極大、缺乏互信互諒之嚴重爭吵,將夫妻情誼摧殘殆盡,致兩人及雙方家庭視如寇讎,如此婚姻實已無存續價值,只會造成更多社會問題。然仍念及夫妻一場,好聚好散原則,返台至今一年多以來,原告不斷試圖與被告接觸,尋求協議離婚(八十八年七月六原告致函被告見證物二)或履行同居義務,期間曾多次達成協議離婚,惟皆因被告屆時反悔,延宕至今而終無交集,被告始終歸寧居住從未返家,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而拒不履行同居義務,且仍在繼續狀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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