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16號原告 陳正華 訴訟代理人 劉仙瑤 原告與被告 鄭東龍 間之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書記官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