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825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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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2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825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務人 林玉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肆仟陸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本金肆萬柒仟壹佰柒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前向債權人申領信用卡使用,經查截至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九日止,尚積欠參萬肆仟玖佰壹拾肆元,及其中參萬零參佰伍拾參元未按期繳付;又債權人前以代償卡代付債務人於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台北分行之信用卡欠款,截至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九日止,尚積欠壹萬玖仟柒佰參拾柒元,及其中壹萬陸仟捌佰貳拾貳元未按期繳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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