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4年度司斗調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斗調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慧娟高陳 鴛鴦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 高陳鴛鴦 應將坐落臺灣省
彰化縣○○鄉○○○段○○○○○○○○○○號土地於民國99年6月29
日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撤銷,並登記為相對人高慧娟、
高陳鴛鴦分別共有等語。經查,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
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
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
、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
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北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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