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埔小字第9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張崇益
被 告 徐德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31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
柒仟陸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零伍拾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書記官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