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鳳小字第57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李東銘
被 告 謝慧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伍仟零叁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貳
仟捌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叁萬伍仟零叁拾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書記官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