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吳婉瑜
被 告 梁振賢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雄小字第1629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4年8月26日下午2時1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1
日下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姚怡菁
書 記 官 廖美玲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叁仟玖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
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廖美玲
法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書記官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