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鳳小字第55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謝政良
被 告 陳慶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叁仟伍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玖仟柒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叁仟伍佰貳拾元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