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小字第572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鳳小字第57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陳慧珊
被   告  邱正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
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壹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叁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
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
息;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叁萬貳仟壹佰叁拾伍元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書記官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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