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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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
丙○○乙○○被告甲○○原名 李忠俊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郭妙俐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