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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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吳哲真
法定代理人  吳億德
       楊雯婷
被   告  陳國岡
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 律師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8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06號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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