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32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32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32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之1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26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款、第3項、第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淑鈴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臨股
95年度偵字第22629號被告乙○○男2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路○○○巷○號
3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係後備軍人,設籍於臺中市○區○○里○○路○○○巷○號3樓之1,明知居住所遷移應依戶籍法規定辦理申報,竟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於不詳時日,遷出上開處所後未依規定申報,致臺中市後備指揮部所發,指定乙○○應於民國95年8月15日上午8時,至臺中市○區○○路○○○號新實營區報到之忠實9530之2號、編號0033號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
二、案經臺中市後備指揮部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乙○○經傳喚未到庭陳述。惟查,前揭被告居住處所遷移而未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之事實,有召集令交付通知書、教育召集令、召集令回執、臺中市後備司令部列管後備軍人行方不明移送法辦年籍表、照片、第四○二廠95年輔助軍事勤隊召集人員名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等附卷可稽,是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項、第1項第3款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檢察官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書記官羅素春參考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第10條第3項:後備軍人犯第1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5條或第6條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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