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62號再審原告乙○○
丁○○丙○○戊○○再審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再審原告係請求廢棄本院95年度簡上字第70號確定判決,並駁回再審被告在上開確定判決之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77條之16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9,4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6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孟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蔣開屏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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