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32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32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32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23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驗餘淨重零點貳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淑鈴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臨股
95年度偵字第22338號被告乙○○男4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鎮○○○路○○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於民國93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94年8月25日執行完畢出監。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5年8月21日18時許,在臺中市○○路與漢口路口,向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 阿賢 」之人,以新台幣800元購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驗餘淨重0.20公克)後,藏放在長褲口袋內而持有之。嗣同日19時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該包海洛因毒品。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事實業經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不諱,扣案之該包毒品經鑑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10月20日調科壹字第09523025960號鑑定通知書1紙在卷可稽,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罪嫌。又被告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請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至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檢察官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書記官羅素春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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