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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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訴字第1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林福清
訴訟代理人  洪銘徽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鄭建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頂讓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
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書記官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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