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訴字第13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林福清 訴訟代理人 洪銘徽 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鄭建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頂讓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書記官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