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51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5118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債務人 王建域 債務人 王明煌
一、債務人王建域、王明煌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陸佰捌拾壹元,及其中肆萬捌仟陸佰捌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六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王建域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貳萬壹仟零叁拾伍元,及其中壹拾壹萬壹仟柒佰壹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六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簡仁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書記官邱瑞祥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