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柿銪選任辯護人許名宗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9670號、第105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柿銪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柿銪因擄人勒贖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3月2日執行羈押,並於99年6月2日、99年8月2日延長羈押。茲因被告陳柿銪除本案外,目前並有他案分別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槍砲案件)及臺灣高等法院(強盜、槍砲案件,一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併科罰金60,000元)審理中;而被告前因其他案件於偵查、法院審理中或執行時,曾12次經發布通緝,且經緝獲始到案,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通緝記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則本院審酌被告本案所涉為法定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當有更高之逃亡可能性等情,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9年10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陳義忠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書記官許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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