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4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4648號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被繼承人 李志昇 之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乙份,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甲○○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