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54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永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8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永富因家庭暴力防治法等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永富因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家庭暴力防治法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書記官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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