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51號上訴人即被告乙○○被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4月10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95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書記官陳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