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93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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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上字第29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2937號上訴人 楊世忠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第二審判決(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01號,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28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至原判決有無違法,與上訴是否以違法為理由,係屬二事。
二、本件原判決依第一審所認定上訴人楊世忠有如第一審判決事實欄所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就上訴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所處有期徒刑1年4月,駁回上訴人僅就第一審判決之刑部分所為之第二審上訴,已詳為敘述其認為第一審所為量刑並無違法、不當,予以維持之理由。核其所為論斷說明,俱有卷內訴訟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足以影響其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存在。
三、上訴人上訴意旨僅泛稱:上訴人因參與同一詐欺集團,另有其他被害人之案件繫屬於其他法院審理中,希望將所有案件合併審理云云,而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依上開說明,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應認本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又本院既以上訴不合法而從程序上予以駁回,上訴意旨請求從輕量刑一節,無從審酌,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周政達法官吳淑惠法官錢建榮法官林孟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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