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國簡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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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國簡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晉福
訴訟代理人 施淑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南市政府教育局間請求國家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3,8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