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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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7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案件(100年度執聲沒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德國製MAUSER廠90型金屬模型改造手槍壹支(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4514號被告 賴錦森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扣案之德國製MAUSER廠90型金屬模型改造手槍1支(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扣案之德國製MAUSER廠90型金屬模型改造手槍1支(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7年11月3日刑鑑字第0970141916號槍彈鑑定書附卷可憑,核屬違禁物。又被告賴錦森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8日以98年度訴字第47號判決無罪,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於99年2月10日以98年度上訴字第255號、最高法院於100年5月12日以100年度臺上字第2387號分別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案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曹庭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