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22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紀明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寓罕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28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