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4111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王威勝
被 告 亮倢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丁耀
人
被 告 高鳳苹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9,200元,及其中新臺幣14,000元自
民國107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