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23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逸 凡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
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依原告
所提出民事起訴狀內容,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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