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47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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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4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婚字第470號原告 黃淑娟 被告 潘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日所為判決有脫漏,茲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日所為102年度婚字第470號判決主文第三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萬元,及自本件判決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假執行。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又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102年度婚字第470號離婚等事件,於102年10月2日宣示判決,主文第三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本件判決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因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但本院前揭判決漏未判決假執行。今依原告聲請,爰依法補充判決如
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第39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書記官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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