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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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恐嚇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恐嚇罪,減為有期徒刑陸個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91年10月31日至91年1月10日止犯恐嚇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緝字第253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2179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恐嚇,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請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屏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