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惟補充附表編號1之偽造文書乙罪,前經本院另案裁定減為有期徒刑2月15日,且其判決確定日期應更正為「95.12.7」)。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晏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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