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182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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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陳天寶
被   告  徐堅山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雄簡字第1823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3年9月24日上午9時2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0
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翁熒雪
  書 記 官 卓榮杰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元整,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於100年8月26日簽發,票據號碼CH00
00000,未載到期日,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22萬元之本
票乙紙,詎經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經原告履次催討,均未
置理之事實,業據提出本票、郵局存證信函影本等件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
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又本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所規定之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
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 官卓榮杰
法官翁熒雪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卓榮杰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2,320元
合計2,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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