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港小字第70號
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詹明世
被 告 陳秋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於民國103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陸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玖仟玖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柒佰伍拾元,
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
九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蘇美燕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