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1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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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保字第1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1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朝彬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朝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朝彬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現於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12年6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6月13日函檢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憑,故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簡源希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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