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21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甲○○
香港
室5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証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2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而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逃匿,已無法傳、拘到案之事實,有繳納保證金通知、繳納保證金收據、傳票、拘票及入出境連結作業附卷可參,依卷內入出境資料,被告於94年入境後,即未出境,故目前應在台灣地區,是被告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是揆諸前開規定,自應沒入原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書記官李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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