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9年度東小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東小字第229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
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視為
起訴。而原告未繳足裁判費,業經本院於99年9月3日以99年
度補字第228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
於同年9月8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
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查,其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楊憶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書記官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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