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57號
抗 告 人 磊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美珠
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 律師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22日本院駁回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