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 羅小字 第46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廖建森
被 告 彭義翔
彭榮煥
呂美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之住所地於原告民國108年10月18日起訴時均係
位於彰化縣○○鎮○○巷0號,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書記官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