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簡字第922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橋簡字第922號
原   告  王英田
       蘇秝蓁
       王瑞
       王瑞琪
被   告  方琪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各給付原告甲○○新臺幣肆萬貳仟元、原告丁○○新臺幣
壹萬陸仟元、原告丙○○新臺幣壹萬陸仟元、原告乙○○新臺幣
壹萬陸仟元,及均自民國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肆萬貳仟元為原
告甲○○、新臺幣壹萬陸仟元為原告丁○○、新臺幣壹萬陸仟元
為原告丙○○、新臺幣壹萬陸仟元為原告乙○○供擔保,各免為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丙○○、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為父母、子女關係,被告則為原告甲○○之
胞妹 王淑慧 之配偶,詎被告僅因認原告甲○○欠錢未還,竟
分別於民國109年10月5日至8日期間,接連透過網際網路
傳送附表各編號「侵權行為事實」欄所示之文字、圖片予原
告或原告各自之友人,進而恐嚇、誹謗原告(實際受損權利
,詳如附表所示),並使原告受有精神上之痛苦。為此,依
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賠償各原告新臺
幣(下同)100,000元之精神慰撫金等語,並聲明:被告應
給付各原告1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如附表所示之文字、圖案,確實為被告所傳送,
但此係因原告甲○○以被告名義申辦貸款,並約定會按期還
款,沒想到事後拒絕還款且避不見面,被告才越想越氣,進
而在網路上尋找原告各自之好友並傳送該等文字、圖案。另
被告傳送如附表所示之文字、圖片,或屬事實陳述、或屬意
見表達、或屬伴隨事實陳述之意見表達,且諸如「我老婆要
是出事,你們一個都別想好過」、「要死不要拖我們下水,
不然我不會讓你女兒好過」等語,均難認有何恐嚇或誹謗之
情事,僅係表示原告如惡意積欠借款,日後被告必大舉興訟
,而無放任原告逍遙法外之理。再者,如附表編號9、11所
示文字,或有些許貶損侮辱之意,但非公然為之,亦無公然
侮辱之違法,且該等文字並非傳送給原告丙○○、乙○○之
母親本人,自無恐嚇之情,更無誹謗之處等詞置辯。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 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
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為恐嚇危害安全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
誹謗罪;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
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刑法第305條、第
310條第1項前段、第3項業已明定。而刑法就妨害名譽之
所以設處罰及不罰等規定,考其意旨乃在調和憲法保障言論
自由及個人名譽、隱私等基本權利之衝突,屬具有憲法意涵
之法律原則,是基於法秩序之統一性,雖侵害名譽權之侵權
行為與刑法誹謗罪之成立要件有所不同,惟其違法性有無之
認定,當不應有所差異,俾以貫徹法律規範價值判斷之一致
性,並維護法秩序之整體性。準此,行為人之言論或傳遞資
訊等行為,倘損及他人名譽並屬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
之事,縱為真實,不得為刑事誹謗罪之免責事由,基於相同
法理,亦不得作為民事不法侵害他人名譽之免責事由。此外
,所謂恐嚇,係指以加惡害之事通知他人,使其發生恐怖心
之謂,又是否為恐嚇言語,應衡諸社會通常事理以為判斷,
且加惡害之對象,應兼及於受告知人本人之親屬,蓋父母、
子女、配偶均為至親關係,倘對受告知人以其父母、子女、
配偶之生命、身體、自由之事相要脅,受告知者心理畏怖之
程度,自與其本身受脅迫之情形相當,亦足使受告知者承受
嚴重精神壓力及安全威脅,而堪認屬不法侵害受告知者之自
由法益。
㈡、經查,原告主張其等為父母、子女關係,被告則為原告甲○
○之胞妹王淑慧之配偶,詎被告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
竟傳送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文字、圖片予原告或原告各自之
友人等節,已提出與其等主張相符之戶口名簿、網路及手機
傳送訊息擷取圖片等件為據(見本院卷第19至48頁),並為
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02頁),故此部分之事實,先
可認定。再者,觀諸被告所傳送之文字、圖片內容,其中附
表編號1之「我老婆要是出事,你們一個都別想好過」、編
號3之「要死不要拖我們下水,不然我不會讓你女兒好過」
、編號9之「躲好躲滿嘿,看我怎麼去三總宣傳你們的醜事
」及「昨天忘記祝你媽媽忌日快樂」、編號11至12之「你們
再繼續躲吧,通通給我試試看,我會請妳所有的朋友去找妳
」及「昨天忘記祝你媽媽忌日快樂」等文字,衡諸社會常情
,本各自寓有加害原告甲○○、丙○○、乙○○或其等家人
生命、身體、自由之旨,復收受該等訊息者,因惡害告知內
容,致心生畏怖之意,顯屬事理之常,故被告所傳送之附表
編號1、3、9、11至12之文字內容,係屬不法恐嚇原告甲
○○、丙○○、乙○○之文字,並已侵害其等之自由法益,
當屬明灼。此外,被告所傳送如附表編號2、4至8、10之
文字內容,均係表示原告一家人在外惡意倒債、欠錢不還之
意旨,衡諸通常社會觀念,本各隱含蔑視、侮辱、不齒與被
批評者往來等貶抑人格之意,且上開言詞,除使被批評者即
原告之品德、人格、地位造成貶抑,並使見聞該等文字之人
,對原告產生負面觀感外,依客觀標準判斷,顯無助任何發
現真理或意見交流,更無法達到促進理性溝通意見等目的,
而與言論自由所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實現個人自我、促進民
主發展、呈現多元意見、維護人性尊嚴等多重功能無涉。因
此,原告主張被告透過網路傳送如附表所示之文字、圖片,
已各自構成原告自由、名譽法益之不法侵害,遂依民法侵權
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㈢、至被告雖以前詞置辯,但被告抗辯原告甲○○欠債不還、避
不見面等情縱令屬實,亦僅屬原告私領域事項而與公共利益
無關,徵諸首揭說明,顯無從阻卻被告之不法性。另考諸民
法上所謂「名譽權」之侵害,僅須行為人之行為,足使他人
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即可,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縱
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者,亦足當之,已經最高法院以90年度
台上字第646號判決意旨闡述甚詳,是被告傳送如附表各編
號所示之文字、圖片,雖多係以單一收受訊息者所為,而非
公然傳送,業無從卸免其不法侵害他人名譽權之賠償責任。
此外,被告傳送如附表編號9、11至12所示之文字予原告丙
○○、乙○○,雖係針對其等母親即原告丁○○表示加害之
旨,而非直接針對原告丙○○、乙○○,但原告各為父母、
子女之至親關係,既如前述,此部分遭被告傳送寓有加害至
親生命、身體、自由之言詞所承受之精神壓力及安全威脅,
本核與自身受脅迫情形相當,被告無視於此,猶以前詞抗辯
,同無足採。
㈣、又被告雖援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509號解釋、刑法第310條
第3項、第311條之不罰規定,主張其言論自由應受保護云
云。惟司法院大法官釋字509號解釋,固揭櫫言論自由為人
民之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使言論實現
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
功能得以發揮,且刑法第311條第3款亦規定:對於可受公
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但此概念在現行法律仍
設有公然侮辱、誹謗、恐嚇等刑事罪責,以及民法猶保障名
譽、自由權之情形下,顯非無限上綱,換言之,倘行為人基
於其主觀價值判斷,提出其主觀之評論意見,且內容無情緒
性或人身攻擊性之言論,亦非出於空泛指摘或抽象謾罵,為
充分保障言論自由,避免寒蟬效應,司法自應與最大限度之
尊重,但行為人之言論倘純粹係對被害者施以批評,且內容
與公共事務無涉,亦無助於發現真理或意見交流,更無法達
到促進理性溝通意見等目的時,此際,行為人之言論,當屬
逾越一般社會大眾對於言論自由保障之合理期待,亦與憲法
所保障個人言論之自由不符,如有侵害被害者之名譽、自由
權,當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而查,被告傳送如附
表所示之文字,除使被批評者即原告之品德、人格、地位造
成貶抑,並使見聞該等文字之人,對原告產生負面觀感外,
依客觀標準判斷,顯無助任何發現真理或意見交流等目的,
已如前載,甚被告在傳送訊息時,對於原告以外之收受訊息
者均不認識,僅係一時氣憤所為,業經被告自承無訛(見本
院卷第102至103頁),此益見被告之行為,顯與言論自由
所保障之理性溝通意見等目的無關。從而,被告俟臨訟之時
,方執言論自由作為恣意指摘、恐嚇原告言詞之保護傘,所
辯同無足取。
㈤、再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
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
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
之數額;另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若干為適當,
應斟酌兩造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俾為審判之依據。經查
,被告確實有傳送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文字、圖片而不法侵
害原告之名譽、自由法益,已如前述,則原告因此心理感受
難堪、不快,進而精神層面受有痛苦,自無可疑,可堪信實
。茲審以原告甲○○為五專畢業,目前任職於建築業,月收
入約100,000元;原告丁○○為大專畢業,目前任職幼兒園
老師,月收入約20,000餘元;原告丙○○大學畢業,目前從
事護理師,月收入約40,000至50,000元;原告乙○○大學剛
畢業,目前待業,經濟來源靠家人;被告大學畢業,目前從
是半導體作業員大夜班,月收入約50,000元,可支配收入扣
除車貸約20,000元等情(見本院卷第103頁);並參酌兩造
108年度之財產所得總額及名下財產資料(詳見本院卷末附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復考量本件案發之經
過、被告對各原告所為恐嚇、誹謗言詞之內容、原告各自因
此所受精神上痛苦程度等情狀,認原告甲○○所請求之慰撫
金數額應以42,000元、原告丁○○、丙○○、乙○○請求之
慰撫金數額各應以16,000元為當,逾此範圍之金額,尚非可
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甲
○○42,000元、原告丁○○、丙○○、乙○○各16,000元,
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起算依據詳見本院卷第59頁之送達證書),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無理由
,應予駁回。
六、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
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
,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與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逐一論列之必要,併予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書記官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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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侵權行為事實│主張權利受侵害│受侵害之│
│││之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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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在原告甲○○之社群軟體臉書(│原告甲○○│自由法益│
││即FACEBOOK,下稱臉書)使用帳號介│││
││面,張貼:「我老婆要是出事,你們│││
││一個都別想好過」等文字,藉此恐嚇│││
││原告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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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透過通訊軟體傳送:「甲○○、│原告甲○○│名譽法益│
││丁○○一家人欠債欠錢不還,全家人│││
││吃香喝辣,四處倒債,避不見面,請│││
││注意這個人」等文字予原告甲○○之│││
││友人 劉世偉 ,藉此誹謗原告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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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透過通訊軟體傳送:「要死不要│原告甲○○│自由法益│
││拖我們下水,不然我不會讓你女兒好│││
││過」等文字予原告甲○○,藉此恐嚇│││
││原告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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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告透過通訊軟體傳送:「甲○○、│原告甲○○│名譽法益│
││丁○○一家人欠債欠錢不還,全家人│││
││吃香喝辣,四處倒債,避不見面,請│││
││注意這個人」等文字予原告甲○○之│││
││友人 溫弘仁 ,藉此誹謗原告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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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告透過通訊軟體傳送:「甲○○、│原告甲○○│名譽法益│
││丁○○一家人欠債欠錢不還,全家人│││
││吃香喝辣,四處倒債,避不見面,請│││
││注意這個人」等文字予原告甲○○之│││
││友人 湯兆舜 ,藉此誹謗原告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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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被告透過通訊軟體傳送:「甲○○、│原告甲○○│名譽法益│
││丁○○、乙○○、丙○○一家人欠錢│││
││不還,到處吃香喝辣遊玩,四處倒債│││
││,害父親跟妹妹背了6百多萬債,請│││
││大家不要跟他們有金錢往來(搭配原│││
││告一家人之合照)」等文字、圖片予│││
││原告甲○○之友人即綽號「 黃小胖 」│││
││之人,藉此誹謗原告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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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被告透過通訊軟體傳送:「甲○○欠│原告丁○○│名譽法益│
││錢全家人吃香喝辣,避不見面,請注│││
││意這個人」等文字予原告丁○○之友│││
││人 蘇紅菱 ,藉此誹謗原告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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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被告透過通訊軟體傳送:「甲○○欠│原告丁○○│名譽法益│
││錢全家人吃香喝辣,避不見面,請注│││
││意這個人」等文字予原告丁○○之友│││
││人 蘇靜瑩 ,藉此誹謗原告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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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被告透過通訊軟體傳送:「躲好躲滿│原告丙○○│自由法益│
││嘿,看我怎麼去三總宣傳你們的醜事│││
││」、「昨天忘記祝你媽媽忌日快樂」│││
││等文字予原告丙○○,藉此恐嚇原告│││
││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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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被告透過通訊軟體傳送:「甲○○一│原告丙○○│名譽法益│
││家人欠債欠錢不還,全家人吃香喝辣│││
││,四處倒債,避不見面,請注意這個│││
││人」等文字予原告丙○○之友人 黃禛 │││
││格,藉此誹謗原告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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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被告透過手機傳送:「昨天忘記祝你│原告乙○○│自由法益│
││媽媽忌日快樂」等文字予原告乙○○│││
││,藉此恐嚇原告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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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被告透過通訊軟體傳送:「你們再繼│原告乙○○│自由法益│
││續躲吧,通通給我試試看,我會請妳│││
││所有的朋友去找妳」、「昨天忘記祝│││
││你媽媽忌日快樂」等文字予原告王瑞│││
││琪,藉此恐嚇原告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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