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4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甲字第9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月24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2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花簡字第270號(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21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符合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