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832號
原   告  黃惠龍
訴訟代理人  陳炳彰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靖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表明系爭房屋因修復漏水所需價額及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
判費並據以審核原告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本院民國100年度雄簡
聲字第70號)是否符合法定要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暨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更多裁判書